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6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松麟被告詹德湖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呂世文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