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至豪選任辯護人張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至豪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至豪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 林至渝 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等,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嫌疑重大,又其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本院認被告雖無逃亡之虞,然仍具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4月9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1年7月9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林至豪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其坦承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行為,是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其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重罪,雖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然被告既涉嫌上開重罪,依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仍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足以妨礙審判程序之進行,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再參酌被告所涉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綜上,本件被告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江宗祐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