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秋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一0一年度執聲字一三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秋鈴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秋鈴因犯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0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並應分別於一00年八月底前給付 陳玉鳳 新臺幣(下同)五萬五千元,一00年九月底前給付 周毛妮琍 六萬元,業已於同日確定。惟受刑人至今未對被害人陳玉鳳、周毛妮琍為任何之給付,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李秋鈴於緩刑期內,經檢察官通知其將上開賠償證明檢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其乃於一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向檢察官表示:其沒有賠償陳玉鳳、周毛妮琍,連一毛錢都沒有還,近期也沒辦法全部清償,因為一個月賺不到二萬元,且其之前沒有工作,身體也不好等語,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訊問筆錄各一份在卷可稽,並有卷附上述案件判決正本得憑,足認受刑人未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九0七號刑事判決主文履行緩刑條件,顯見緩刑之宣告,對其已失可期待之影響作用,難收其預期效果,且情節重大,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認本件聲請撤銷緩刑核無不合,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相符,爰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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