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再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七號、八十七年度重訴緝字第七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二七九、二0二六四號、併辦案號:同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一五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春昌
法官邱永貴法官周賢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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