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補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補字第501號
原   告 友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正良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
肆萬壹仟零壹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
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楊力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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