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297號原告 吳明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惠蓮 (FITRIANI)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請求離婚事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應提出起訴狀翻譯之譯文,以利送達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林秋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鄭國銘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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