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2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桃園女子監獄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2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當事人欄應增列「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廣澤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乙案,本院之上開判決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顯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依上揭說明,自應以裁定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銓正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