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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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27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著有規定。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該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五六八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查,原告於本院審理時時
陳稱:兩造婚後原住在三重,於民國(下同)七十二年搬到社子,八十七年再搬到桃園,而被告是兩造住在桃園的時候離家出走的等語,此有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從而,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兩造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係在桃園,則依上述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童淑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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