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上訴人丙○○上訴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五年八月九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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