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上訴人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訴人 蔡幼 上訴人 黃塏中 上列上訴人與 吳阿蘭 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16,000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