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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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幼 上訴人即被告梅子工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阿蘭 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