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4號上訴人 蕭山河 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號弄2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號2樓被上訴人美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巷○○號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年9月23日寄存送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業於102年10月3日發生送達效力。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