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6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6648號聲請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尹新傑賴建滄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與受款人慶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同一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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