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8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8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87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02年度審易字第72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吳明雄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吳明雄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吳明雄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2級毒品罪;而被告施用毒品前所持有毒品之犯行,則為其後之施用毒品罪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紀錄,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被告復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執行刑罰後,仍未能戒斷其施用毒品之惡習,一再施用,足見其陷溺已深,惟施用毒品究屬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被告施用毒品尚未造成他人明顯之危害,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兼衡被告犯罪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蘇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876號被告吳明雄男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大武鄉○○村○○000號居新北市○○區○○里○○000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明雄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3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1年6月10日執行完畢。復因吸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9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尚未執行)。詎其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2年1月7日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月7日下午4時40分許,另案為警通知到案後,發現吳明雄為列管之毒品治安顧慮人口,經其同意驗尿後送驗,結果呈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吳明雄於警詢時之供│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述│並採尿之事實│├──┼───────────┼───────────┤│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檢察官徐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亦寧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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