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126號

原告 曾聖哲

被告 蔡侑儒

訴訟代理人 劉仁閔 律師

林立 律師

邱柏越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振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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