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31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倍結 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
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萬6,9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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