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66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66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慶文
被   告  李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21元,及自110年6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7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萬元,惟被告未依
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
款紀錄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
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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