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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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27號聲請人 黃昱清 相對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上千貨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相對人應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有嘉義縣政府社會局於民國105年09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因此,本院於105年10月4日所為之裁定,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上千貨運有限公司」,應更正為「上千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三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