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2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雲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訴訟代理人 黃呈熹 律師複代理人 黃頌善 律師被告 鄭阿霳 被告 何昱慧 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5年9月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戶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而其死亡期日既早於本院民國105年9月30日之言詞辯論,被告鄭阿霳顯無法參與言詞辯論,故本院自應再開言詞辯論。另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則本件當然停止訴訟,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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