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3號聲請人 谷如玉 (原名 宗谷雲美 、 宗谷如玉 )即債務人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680元(依聲請人目前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2人×34元×10份=680元)。
二、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訂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是以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獲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聲請人並應具體說明於105年3月2日與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說明該債務(目前為2,853,395元)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3年9月14日起至105年9月13日,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相關證明文件(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應詳列各項收入來源並製成清楚之表冊,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此外,聲請人於上開期間內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補正提出聲請人100至102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每月領取殘障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配偶 江長宇 之103、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五、聲請人於調解聲請狀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每月支出「租金支出8,500元」,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並提出每月繳交此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租金繳交單據或匯款證明)。且說明是否有其他同居人?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此費用?每人分擔比例?及說明上開費用支出之必要性。
六、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有無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應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