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藍秀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振標 等4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20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5,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08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金灶
法官楊忠城法官王振佑本裁定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蔡秋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