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傳淵 代理人 周尚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鴻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6,12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人數17人,連同債務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7+1)x34x10=6,120)。
二、依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信用綜合報告書所載,債務人債務總金額為2,069,495元,請詳加說明目前資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另請說明調解不成立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五、本件聲請日期為民國105年10月4日,請就聲請清算前2年內(103年10月4日起至105年10月3日止)之財產、收入(含政府補助及其他一切實質收入,若有領取則補助金額為若干)及必要支出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其中有關聲請前2年內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若該支出屬於家庭整體支出,請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七、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提出10
5年1月1日起迄今,每月薪資所得相關資料,如薪資清單、明細、薪轉存摺影本等。
八、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
九、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兩名子女102年度至104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並請說明聲請人之長子,是否有給付扶養費予聲請人及聲請人之配偶?如有給付之金額為何?
十、請提出聲請人本人、聲請人配偶及聲請人子女領取低收入補助金或其他各項補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銀行存摺影本)。
十一、依聲請人於清算聲請狀所附之2份房屋租賃契約影本,租期均為104年11月10日起至105年11月9日止,承租之房屋亦皆為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惟2份租賃契約所載之租金則各為8,000元及11,000元。請聲請人說明何以同段租期租金金額不同?為何同段租期需簽訂2份租賃契約?為何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自陳之租金數額及租期與提出之租賃契約不相符?如有租屋,請確實提出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並請說明係與何人同住?租金為何?
十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提列之水、電、瓦斯費、雜支及租金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負擔?如有各自負擔之比例為何?並請重新提出依比例計算之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十三、請提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