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6號抗告人 簡明俊 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陳玉好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105年度交字第3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8條規定甚明。又按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5年8月31日105年度交字第36號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查該裁定係於105年9月10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居所,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抗告人遲至105年10月17日始提起抗告到院,此有收文戳在卷可稽,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簡字案: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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