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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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2號上訴人 楊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承濬 、 李秝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翁熒雪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