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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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所有物等,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5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令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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