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18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折合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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