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1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1年9月27日以91年度簡字第30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4年,於91年10月18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期前復因犯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緩刑期內之94年2月23日以93年度上易字第114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於94年2月23日確定,因認有刑法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2案件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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