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55號聲請人 大野哲郎 即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樊湘晴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十二樓之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七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亞洲商菱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該公司唯一法人股東於民國104年5月15日同意委派樊湘晴為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樊湘晴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業據提出股東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以上均含中、英文本)、簿冊保管人身分證(包括正、反面)、簿冊保管文件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9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3年度司司字第5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