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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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簡字第3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簡字第375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漾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理由欄三第十三行「新臺幣3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4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所為之104年度簡字第3758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張少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