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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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2334號

原告康寧華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寶玉

訴訟代理人 潘月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稚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吳稚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陸仟參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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