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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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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