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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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陳清章
陳貞佑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一 原告 鄭耀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清松 等1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4,0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3,472元外,尚應補繳4,25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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