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天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天福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朱天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已就被訴事實全部坦承犯行,本院亦於10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又被告既自101年3月21日起受另案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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