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臺南市六甲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明芳 被告 陳春沂
陳世達 陳壽男 葉雯靜 葉 杜孟珍 陳春淵 陳葉美子 陳昭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84,2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