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方 王美玉 被告 李易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交簡字第67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莊政達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