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柳營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添長 訴訟代理人 顏文穗
林寶玉 被告 賴木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3,010元,(其系爭土地之面積為714.4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83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593,0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