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14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公訴人被告鍾俊義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公訴人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書僅稱「上訴理由後補」,既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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