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04號債權人大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瑞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邢銀茹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所附匯票抬頭錯誤)㈡敘明管理費新臺幣129,4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㈢補債務人邢銀茹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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