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聲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林吳金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6號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
光碟與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
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
上30萬元以下罰鍰。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2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筆錄正確性,聲請自費交付
本院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6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108年
3月7日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南簡更一字第6號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為為
期明瞭筆錄正確性之理由,可認係主張及維護其之法律上利
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
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項前段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本院107年度南
簡更一字第6號民事事件,於民國(下同)108年3月7日開庭
進行言詞辯論,該案現上訴於本院第二審(108年度簡上字
第147號),尚未確定,是聲請人請求交付上開期日法庭錄
音光碟,亦未逾法定期限,應予准許,並依前揭規定諭知如
主文第1、2項所示。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
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