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喜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心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元苓 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977元,應徵第2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高雄勞工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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