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410號
原 告 邱梓荊
上原告與被告祥崴實業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3,44
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
中市○○區○○路一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