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小字第267號
原   告  吳春宏
被   告  邱紹峰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票據所受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
2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
國100年8月30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9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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