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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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號原告 陳奕興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民國109年度訴字第50號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對於109年5月2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