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60號原告 林佑冠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安婷 、 蕭惠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