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傑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大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麗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劉桉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