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移轉登記所有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951號原告 林貴蘭 被告 黃啟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一項之核定,得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7,897元(參見本件原告請求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19200元/㎡×105.9㎡×1/5=406656元,及公告現值930元/㎡×4138.18㎡×1/5=769701.48元,以及本件原告請求房屋之現值為357700元×1/5=71540元,計算式:406656元+769701元+71540=000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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