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5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9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準備書狀請明確記載本件訴訟標的,及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