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碧蓮受刑人吳金展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碧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碧蓮因受刑人吳金展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附卷可稽。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茲以受刑人經傳、拘無著,復未在監在押,業經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回證2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12月20日 南檢欽 執寅緝字第3000號通緝書1件、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實已經逃匿無蹤,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培綺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