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5號聲請人 吳光第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建生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建生簽發之支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票據,係支票,並非本票,依前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不合法,自應駁回。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