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582號聲請人嘉禾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東波 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99年度除字第5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嘉禾旅行社有│第一商業銀行│99年4月10日│70,043元│AA0000000│││限公司戴東波│台南分行││││└──┴──────┴──────┴──────┴─────┴─────┘